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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作者:学历教育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6-18   【浏览次数: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完成学校成人教育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3、各门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4、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英语二)考试免考除外

2)通过山西省成人教育协会组织的成人本科学位英语考试。

5、应届本科毕业生。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以上

二、不授范围

1、在学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3、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毕业审查验印者;

4、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5毕业设计论文)补答辩者。

三、本办法从二〇二五年开始实施。学校二年修订的《太原理工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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