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完成学校成人教育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3、各门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4、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英语二)考试,免考除外;
(2)通过山西省成人教育协会组织的成人本科学位英语考试。
5、应届本科毕业生。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中及以上。
二、不授予范围
1、在学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3、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毕业审查验印者;
4、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5、毕业设计(论文)补答辩者。
三、本办法从二〇二五年开始实施。学校二〇二〇年修订的《太原理工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