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完成学校自学考试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设计(论文)查重符合学校要求。
3.理论课程均分大于等于65分(免考课程均按65分计分)。
4.学生外语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免考者需已在省招办办理手续,不包括用其他课程顶替)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考试;(免考者需已在省招办办理手续,不包括用其他课程顶替)
(3)通过成人学士学位英语(山西联考)。
5.学位仅授予自考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不授范围
1.在自学考试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
3.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毕业审查验印的毕业学生;
4.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本办法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颁布之日开始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解释权归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
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
初审: 魏 超
复审: 季宏宇
终审: 张少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