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完成学校成人教育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3.各科均分大于等于65分,高中起点本科生五年因成绩不合格而累计补考在七门次以下(包括七门次)、专科起点本科在五门次以下(包括五门次),均不包括缓考。
4、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
(2)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pets)三考试笔试。
二、不授范围
(1)在学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
(3)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毕业审查验印的毕业学生;
(4)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造成留级、降级者;
(5)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本办法从二零二零年开始实施。学校二零一三年修订的《太原理工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