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应于毕业当年的四月七日——四月十一日到学院学籍办正式申报学士学位,届时,请学生带上本人的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英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照片两张(2寸毕业数码照片)到学籍办申报。
2、学籍办根据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对申报学生的全部材料逐个进行资格审查,初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学籍办负责按时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学生名单、材料及学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单。
4、学院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籍办择优推荐的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批意见。
5、届时学校评定委员将对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再次进行评审。
6、凡是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名单,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学校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7、学院上报山西省学位办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并备案。
8、同时,学院将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传教育部。
9、由于毕业时间早于学位授予时间,因此,凡是已经获取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要给学生本人发一份“学士学位授予通知单”。
10、每年的9月1—5号学生携带毕业证书来校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11、本条例从2011年1月份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