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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作者:学籍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 2011-01-25   【浏览次数:  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晋学位办[2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1.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愿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2.基本要求

    要求本科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其所学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该生确已较好的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授予条例

    1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平均成绩达65分(包括65分)者。

    3高中起点本科生五年因成绩不合格而累计补考在五门次以下(包括五门次)、专科起点本科在三门次以下(包括三门次),均不包括缓考。

    4通过山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全省学位外语考试者”。

    4.不授范围

    1在学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 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3 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毕业审查验印的毕业学生。

    4 因考试成绩不及格造成留级、降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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